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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具体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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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具体事例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案例的资料。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精心挑选的交通事故的具体事例,希望大家喜欢!供你参考和阅读!

  交通事故案例

  家人索赔50万 法院判赔32万

  今年9月28日凌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与广场路交界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详见本报9月29日A18版),造成同月同日生的小情侣叶伟志和李兰双双死亡。记者昨日获悉,李兰亲属将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50余万元。法院就此案已做出一审宣判。

  李兰亲属起诉称,今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司机酒后驾车行至中央公园对开路段时,撞上叶伟志骑的自行车(后载李兰),致自行车损坏、李兰、叶伟志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司机逃逸。司机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故起诉要求判令司机赔偿死亡赔偿金464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3000元、丧葬费12000元、李兰的姐姐失业损失1万元。

  司机答辩称,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答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9月28日,而我国在之前的7月1日,已实施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司机没有向保险公司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合同,因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不按居民计算

  经审理查明,司机于9月29日投案自首。10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兰、叶伟志不负事故的责任。事后,司机赔偿了12000元给李兰亲属。

  另查明,李兰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父亲、母亲,李兰与父母亲均为农村居民。父母亲等提供了番禺区一学校的证明,以证实2002年至2005年李兰在该学校读书等等。据此,李兰亲属认为,李兰已在市桥城区居住了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她的死亡赔偿金。另外,亲属还提供了某公司的证明,证实李兰的姐姐小红(化名)因“交通事故”而不能正常工作,要求赔偿小红因此失业造成的损失。司机和保险公司,不同意李兰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表明,肇事小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是20万元,保险期限自去年11月15日至今年11月14日止。由于粤A4LXXX号小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对司机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确定造成李兰的损失共122491.5元。因司机已赔偿了12000元,经扣减后,司机还应赔偿110491.5元给李兰亲属。

  交通事故案例

  13年7月26日早上6点多钟,尹先生与同班组人员沿着斜井走下井作业时,突然脚下一滑,身体倒到了钢丝绳上。这时罐车正好上升将他带入罐底,并从其身上碾压了过去。

  事故发生后,工友连忙将其升井,随后矿上派车将尹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确诊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右肺创伤性湿肺、右侧血气胸、头面部开放性外伤、右侧第2、3、5、6、7肋骨骨折、双侧髋关节脱位、双侧髋臼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右足拇趾及第二趾开放性外伤。

  认定工伤相关待遇打折扣

  事故发生后,铁矿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随后认定尹先生的受伤为工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尹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依赖等级为三级。

  2013年初,铁矿向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为尹先生申请了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60元、按月伤残津贴1376元和按月护理费757元。

  但尹先生一直没有领取这份待遇,原因是他认为自己的月工资被低估了,单位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仅为每月1720元,这导致他的相应待遇也大幅缩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交通事故案例

  原告周波因与被告周克舜、刘航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9年1月24日11时24分,原告驾驶湘DW4832二轮摩托车由西湖路进入耒阳市海琼百货公司时,遇被告周克舜驾驶粤A3Z382号轿车临时停车在西湖路海琼百货公司前打开车门时,原告避让不及,致二车相撞,原告相撞后即感右膝麻木,后经耒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膝盖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于当天转往衡阳市南华大学附二医院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疗费7220.9元。出院时,医嘱继续门诊治疗,石膏固定休息至少一个月。2009年7月9日,经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住院期间需一名陪护人员,取内固定手术费用约需5000元。经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但被告周克舜没有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只是由被告刘航朝向交警大队出具了担保书。原告的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请求判令被告周克舜赔偿原告损失97760元(残疾赔偿金55284.8元、医疗费12415.9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12100元、护理费2327.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元、鉴定费500元、精神损害费10000元),被告刘航朝承担连带责任。后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人保财险珠江公司赔偿损失97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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