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安全教育
在星期一的校会课上,我认识到了生命的宝贵;金色童年只有一次,青春的火花也只蹦跳一次,步入老年,就很难再去干一翻事业了,所以,上天赐予我们的时光很短暂,我们何不珍惜这短暂的时光呢?所以我们首先要以安全为首,只有在健康的基础上更好地学习、工作。
在看《安全教育》这部教育片时,我看见了有多少泥沙被卷进了洪水,一同倾泻而下,那么多人,由于没有良好的掌握避免这种情况的方法,与亲人长辞,妻离子散;我看见当海啸来临时,有多少人在大风大浪中呼救,有多少人已被淹没,又有多少人在四处寻找亲人的踪影,如果他们知道海啸来临前的预兆,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人无辜丧命了。再看地震、火灾光顾之际,多少人选择跳楼、飞速奔跑等错误的方式,这些举动,都有可能危及生命!如果他们都有自我保护意识,也不会出现这么多凄惨的场景。
通过这部影片,我了解到了遇到火灾如何逃生、陷入沼泽如何脱险、发生地震该如何去做,同学们,难道你们还想听一位母亲抱着在灾难中死去的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声吗?难道你们还想看到失去亲人的人,需要被人搀扶着走路吗?如果你们都不想看到这样的场景,就让我们从现在做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带动周边的人,珍惜自己的生命,共同创建美好家园!
心得体会安全教育篇2
幼儿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透过远程培训,听了专家的讲座,我深感幼儿园工作的细微性、重要性。“千般照顾,不如自护”。家长和幼儿园教师,不仅仅有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的职责,同时要及时检查幼儿园的设备、设施,更重要的是要对幼儿进行初步的安全指导、教育,提高幼儿保护自己的潜力,帮忙幼儿树立必须的安全意识。
一、让幼儿了解一些生活常识,学习和巩固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其实我们孩子生活在家庭、幼儿园和社会的环境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常常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透过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变消极躲避为用心预防,就能够使各种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如热水、药品是幼儿日常经常接触的物品。花花绿绿的药品会让幼儿误认为是糖豆而吃进肚里。杯里的热水也会因为幼儿不会决定而造成烫伤。那么如何提高幼儿对事件的预见性呢?首先要了解一些生活的常识。我们透过谈话,组织幼儿专门的讨论,倒一杯热水、拿来一些药品,请幼儿讨论一下,从而学会一些自我保护的技能。
二、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幼儿构成自我的意识
幼儿园的环境也是关注幼儿的健康和安全的。我们应与幼儿共同创设相应的物质环境,对幼儿进行直观、形象而又综合的教育。幼儿常常在室内乱跑,发生相撞的事情,在室内布置一些安全标记,提醒幼儿注意。但幼儿不了解安全标记,从认识安全标记入手。在认识的基础上,窗台张贴了禁止攀爬的标记;在楼道张贴了下滑危险的标记,时刻提醒幼儿注意安全。
三、透过直觉体验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潜力
幼儿园里各种器械、各种玩具都有,孩子们能够自由地奔跑,进行游戏,能够说是快乐天堂。但有时玩起来就什么都忘了,往往会对幼儿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这种自身痛苦的记忆是最深刻的。所以如果看到别的小朋友摔伤磕破时,就能把自己的痛苦记忆类推到别人身上,这种体验会有助于幼儿理解自我保护的好处。以后在活动时,幼儿就自然引起了注意,减少对自己身体的伤害。
四、透过生活中遇到的事情,让幼儿学习和巩固自我保护的技能
中班幼儿好奇心增强,好动,随心所欲的特点,而且不知深浅,不明是非,常常趁老师不注意玩一些危险物品,做一些危险的事或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玩。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就限制幼儿的活动。虽然他们年龄再幼儿园里不算太小,但他们与需要不断的获取经验,在生活中去不断的探索和反思。在与环境进行交互作用之后从而获得相应的信息、感受。我们要在一日活动中,仔细观察幼儿的一举一动,利用各种教育活动,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潜力和意识。
经过一段时间的安全教育,我们发此刻活动中大人的提醒在逐渐减少,孩子之间的提醒在增加,幼儿学会了用心地防御。同时,我们也感到,培养幼儿自我保护意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真正使幼儿构成自律,从而获得身心的和谐发展。
心得体会安全教育篇3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安全问题伴随着人的一生,安全隐患存在与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方方面面。然而人们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很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事故也屡屡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交通工具逐渐增多,变得越来越方便。就因为有了这些先进的交通工具,人们的生命才一步步受到更大的威胁。
20--年9月7日凌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农民王某受雇主张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王某负全责。王某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王某先后共住院治疗63天,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是王某则认为对于自己因事故所引起并支付的医疗费,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其雇主王某承担。然而,王某与张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将雇主张某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受雇于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张某应当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鉴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可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种费共计3万元 。判决后,王某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某表示放弃其妻子因护理他造成误工损失的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此项赔偿是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在工作中的过失无关,不能因雇员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故做出上述判决。
20--年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某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某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20--年10月23日1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某,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某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某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这一起起案例,都是血的教训。所以我们更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安全这永恒的话题,将伴你我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