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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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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对于书面的协议的规定都是非常的明确的,之所以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一些纠纷的时候,可以依据书面的合同向法院起诉。

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成立;

(2)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3、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哪些

1、口头形式

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公证形式

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第五,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合同订立和成立的区别

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区别包括:

1、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为达成合同合意而相互联系磋商的一系列行为,是一个过程;

2、合同成立是一个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

3、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而合同订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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